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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民一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693号原告曾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曾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婧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冰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