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4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成都大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高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大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高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4672号原告成都大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周小圆,成都大兴业房地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延涛,四川蜀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源,女,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2015年7月3日受理原告成都大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成都大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大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大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成都大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真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