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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川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贾代与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代,赵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760号原告贾代,男,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赵明,男,汉族,住青川县竹园镇。本院受理原告贾代诉被告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代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