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川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贾代与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代,赵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760号原告贾代,男,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赵明,男,汉族,住青川县竹园镇。本院受理原告贾代诉被告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代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