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民初字第0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田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田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初字第01225号原告田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田某甲,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田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清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