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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民初字第0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田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田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初字第01225号原告田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田某甲,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田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清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