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重庆华夏技术研究所申请重庆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陈广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华夏技术研究所,重庆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陈广,唐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保字第00316号申请人重庆华夏技术研究所,住所地重庆市就九龙坡区渝州路160号80-2-1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8565-2。法定代表人蔡卫宁,重庆华夏技术研究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珉,重庆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滨中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20369921-0。法定代表人陈广,职务不详。被申请人陈广,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重庆市潼南县。被申请人唐宏,女,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申请人重庆华夏技术研究所为与被申请人重庆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陈广、唐宏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15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陈广、唐宏价值215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蔡卫宁提供的担保物,其所有的位于渝中区民族路***号负一层****#(101房地证2013字第06403号)、渝中区民族路***号负一层****#(101房地证2013字第06405号)房屋两套。三、查封担保人蔡蜀敏提供的担保物,其所有的位于渝中区新影村**号*栋**-*#房屋一套(101房地证2008字第35815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娄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