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民初字第4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许纯哲与被告萧荣昌、张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4914号原告许纯哲,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林培珠,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萧荣昌,曾用名肖荣昌,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张美金,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纯哲与被告萧荣昌、张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行调解协议,现无需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纯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许纯哲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辉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