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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5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吴继权与史秋林,刘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继权,史秋林,刘现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5868号原告吴继权,男。被告史秋林,男。被告刘现春,女。原告吴继权与被告史秋林、刘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查明:被告史秋林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结合本案,原告吴继权诉被告史秋林、刘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事实与被告史秋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事实系同一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继权对被告史秋林、刘现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减半收取11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原告吴继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梅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