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执字第3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2015)肇端法执字第389-2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国华,林爱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389-2号申请执行人:邱国华,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林爱芳,女,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邱国华与被执行人林爱芳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林爱芳名下的肇庆市端州区建设三路28号华英居XXX房(房产证号:XX**)以偿付本案相应数额的债务。因执行处置上述房产需时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389号案件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俊捷代理审判员 杨 华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子昊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