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枫法民调确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潮州市荣泰陶瓷工艺品有限公司、邱舜彬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潮州市荣泰陶瓷工艺品有限公司,邱舜彬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枫法民调确字第5号申请人:潮州市荣泰陶瓷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枫溪前进工业区桔园路**号(红灶底片)。法定代表人:黄焕茂,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松江,男,195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枫溪区,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邱舜彬,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潮州市荣泰陶瓷工艺品有限公司(下称荣泰陶瓷公司)与申请人邱舜彬关于身体权纠纷申请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荣泰陶瓷公司雇佣申请人邱舜彬从事燃气窑炉操作工作。2015年4月11日晚上21时左右,申请人邱舜彬在清理煤气管道时被意外烧伤,随后被送至潮州市188医院进行治疗,签订本协议时,申请人邱舜彬已出院。现申请人邱舜彬要求荣泰陶瓷公司进行经济赔偿,荣泰陶瓷公司也愿意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但双方当事人未能就该赔偿款项的数额达成一致意见而引起了纠纷。该纠纷经潮州市枫溪区前进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上述申请人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荣泰陶瓷公司与申请人邱舜彬一致同意不对申请人邱舜彬的伤情进行任何鉴定或认定,并自愿承担其相应责任和损失。2、申请人邱舜彬住院期间荣泰陶瓷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用人民币147000元由荣泰陶瓷公司承担,申请人邱舜彬应于2015年8月11日前办理出院手续,关于申请人邱舜彬住院期间尚欠的医疗费用由申请人邱舜彬承担。3、荣泰陶瓷公司一次性赔偿申请人邱舜彬人民币98966.62元,该款项包含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荣泰陶瓷公司应于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现金支付给申请人邱舜彬。4、申请人邱舜彬出院后自行进行后续治疗,并自行承担后续治疗的相关费用及由此产生的责任等,与荣泰陶瓷公司无关。5、荣泰陶瓷公司与申请人邱舜彬一致同意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解除雇佣关系,申请人邱舜彬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及福利补贴等款项均已结算支付完毕。6、上述全部款项支付完毕后,本协议约定的申请人邱舜彬烧伤赔偿一事即处理终结,荣泰陶瓷公司的赔偿责任履行完毕,申请人邱舜彬自愿放弃就申请人邱舜彬烧伤赔偿一事向荣泰陶瓷公司及相关人员或有关部门主张任何权利,承诺不再就申请人邱舜彬烧伤赔偿一事向荣泰陶瓷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或有关部门提出任何赔偿、补偿或其它要求,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概由申请人邱舜彬自行承担,与上述人员或有关部门均无关。7、荣泰陶瓷公司与申请人邱舜彬一致同意就本协议内容向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8、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上列双方当事人、枫溪区前进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枫溪人民法院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潮州市荣泰陶瓷工艺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邱舜彬关于身体权纠纷于2015年8月11日达成的非诉讼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先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龙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