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670号申请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29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现下落不明,现涉案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设定抵押未能解除,且申请执行人尚有同时履行义务即交付被执行人房款15万元亦未履行,故现对涉案房屋进行产权过户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朱某要求将位于日照市开发区黄海一路中段北侧(市建总公司)009幢02单元702号(房产证号为200911240**)房屋协助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梁作宝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兴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