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执字第2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庆超与北京鸿安嘉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资、高温津贴等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超,北京鸿安嘉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313号申请执行人王庆超,男,1990年5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鸿安嘉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庆超与北京鸿安嘉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资、高温津贴等争议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的京丰劳仲字(2012)第267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一、鸿安嘉瑞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王庆超2011年3月28日至2012年1月5日拖欠的工资差额8000元及经济补偿金2000元;二、鸿安嘉瑞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王庆超2011年4月28日至2012年1月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8000元;三、鸿安嘉瑞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王庆超2011年6月至2011年8月高温津贴360元。权利人王庆超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北京鸿安嘉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庆超询问,申请执行人王庆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鸿安嘉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鸿安嘉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庆超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鸿安嘉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23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风审 判 员  马世平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力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