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598号原告戴某某,女,蒙古族,无职业,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被告白某某,男,蒙古族,无职业,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的行为,属当事人依法处分个人的诉讼请求权,其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审判员 白满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继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