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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罗小兵与中铁机械装备研究设计院(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市亿家天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兵,中铁机械装备研究设计院(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市亿家天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430号原告罗小兵,男,汉族,1972年5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郑建平,四川嘉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标,四川嘉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机械装备研究设计院(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彭汉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成都市亿家天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旷绍清。原告罗小兵与被告中铁机械装备研究设计院(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市亿家天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小兵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中铁机械装备研究设计院(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市亿家天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小兵自愿撤回对被告中铁机械装备研究设计院(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市亿家天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罗小兵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康宁代理审判员  李 果人民陪审员  陈世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冉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