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牡民初字第2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得海与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得海,董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牡民初字第2895号原告:王得海。被告:董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得海与被告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得海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得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得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王得海负担。审 判 长 刘昌军代理审判员 潘 峰人民陪审员 付长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