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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牡民初字第2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得海与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得海,董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牡民初字第2895号原告:王得海。被告:董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得海与被告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得海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得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得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王得海负担。审 判 长  刘昌军代理审判员  潘 峰人民陪审员  付长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