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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袁民二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江西济民可信锦绣山庄酒店有限公司与江西雪岭集团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济民可信锦绣山庄酒店有限公司,江西雪岭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袁民二初字第500号原告:江西济民可信锦绣山庄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秀江西路化成岩,组织机构代码:79-282897-2。法定代表人:李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保林,江西济民可信锦绣山庄酒店有限公司法务,全权代理。被告:江西雪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医药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钱雪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济民可信锦绣山庄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雪岭集团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济民可信锦绣山庄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济民可信锦绣山庄酒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济民可信锦绣山庄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计币43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欧阳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凯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