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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6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运长与重庆市山奇诚臻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长,重庆市山崎诚臻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6827号原告:李运长,男,汉族,1966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郑婷婷,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市山崎诚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滨江路6-1B栋。法定代表人:郭定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美燕,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杜后利,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长与被告重庆市山崎诚臻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运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运长负担。审判员  刘泓炜二Ο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