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李成诉邵立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邵立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李成,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邵立海,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成诉被告邵立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民初字第2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成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邵立海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李成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民初字第2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