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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三终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卢世华与张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世华,张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三终字第537号上诉人卢世华(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5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夏市人,临夏回族自治州中医院医生,住甘肃省临夏市。委托代理人史有芳,女,195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夏市人,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临夏市,系卢世华妻子。被上诉人张湛(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女,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潍坊市人,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员工,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胡知愚,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潮州市人,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城关区,系张湛丈夫。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卢世华与被上诉人张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卢世华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上诉人卢世华负担。审 判 长  徐二虎代理审判员  徐晓曦代理审判员  张 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吉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