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民初字第4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万桂香与车兆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桂香,车兆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86-2号原告万桂香。被告车兆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责人崔建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桂香与被告车兆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提出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海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红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