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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1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何某、何某诉被告何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何苗,何伟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1980号原告:何某,女,生于2011年5月15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原告:何苗,女,生于2011年5月15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法定代理人:王金蓉,系何影、何苗母亲。被告:何伟,男,生于1972年6月15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何某诉被告何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何某外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该案无法送达,无法开庭。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外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该案无法送达,对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已无法通过诉讼程序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某、何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二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明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