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巡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酒泉友园商贸公司与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巡初字第472号原告酒泉友园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酒泉友园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泉友园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4元,减半收取2422元。由原告酒泉友园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