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商终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淮安市龙之凤广告有限公司与张桂忠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安市龙之凤广告有限公司,张桂忠,江苏省淮安市客车运输总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商终字第002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市龙之凤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西长街243号。法定代表人徐玉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银,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桂忠。委托代理人黄克权,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江苏省淮安市客车运输总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汽车站。法定代表人汪梅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学文,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旗辉,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淮安市龙之凤广告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桂忠、原审第三人江苏省淮安市客车运输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淮法民初字第023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淮安市龙之凤广告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淮安市龙之凤广告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淮安市龙之凤广告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淮安市龙之凤广告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宪腾审 判 员 吴书萍代理审判员 刘 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