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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曹水宝与孙国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水宝,孙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043号申请执行人曹水宝,男,汉族,农民,住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孙国平,男,汉族,农民,住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曹水宝与被执行人孙国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091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孙国平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国平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50000元,承担执行费6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孙国平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水阳街道当铺路的房产(查封期限为叁年);被执行人孙国平与申请执行人曹水宝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了第一期义务;因达成协议的还款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若逾期被执行人孙国平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曹水宝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091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琛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 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