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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民初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盐边县欣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边县欣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1742号原告盐边县欣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法定代表人杨明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琼,女,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盐边县欣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边县欣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边县欣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边县欣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盐边县欣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远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