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翁某甲与翁某乙、赵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736号原告翁某甲,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现住。居民身份证号码:×××9050。委托代理人李露,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霁,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翁某乙,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现住。居民身份证号码:×××0412。被告赵某甲,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现住。居民身份证号码:×××041X。被告赵某乙,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36。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甲诉被告翁某乙、赵某甲、赵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某甲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某甲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57元,由原告翁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仁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伊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