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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永明与江苏劲力化肥责任有限公司、丰启陆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永明,江苏劲力化肥责任有限公司,丰启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2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永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劲力化肥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大丰市大刘路175号。法定代表人:陆立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慧,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丰启陆。再审申请人王永明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劲力化肥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力公司)、丰启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民终字第0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永明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1)原审判决未认定王永明与劲力公司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错误。(2)原审判决未裁判劲力公司支付2005年6月5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1028元,以及上述期间的社会保险20274元,系错误。(3)原审判决未支持劲力公司和丰盛装卸公司共同支付2008年1月至2013年4月25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8752元,加班费20350元(法定节假日5860元,周休日14490元),出勤奖9455元,高温费1220元,年终奖1000元,系错误。(4)要求判决劲力公司和丰启陆共同支付2008年1月至2013年4月25日带薪休假工资324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2008年1月至2013年9月未缴足的社会保险金45126元。(5)要求劲力公司为其进行健康检查,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且与丰启陆共同承担自2013年4月25日至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之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一)关于申请人王永明与劲力公司、大丰市丰盛装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盛公司)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07年12月30日,王永明与劲力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并由劲力公司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此后再无瓜葛。王永明领取了经济补偿金,至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之后王永明进入丰启陆经营的丰盛公司工作,根据丰盛公司与劲力公司间签署的劳务协议的约定,由丰盛公司派员工在劲力公司提供劳务,期间劳务人员的各项保险、福利待遇均由丰盛公司自行负责。故王永明自2008年2月至2013年4月期间虽工作地点在劲力公司车间,但是是以丰盛公司的劳务人员的身份,而并非与劲力公司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因此,王永明要求确认2008年2月至2013年4月期间其与劲力公司的劳动关系,并以此主张劳动者权利,该要求均于法无据,原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二)关于王永明是否可以通过本起诉讼对劲力公司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符合仲裁前置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2013年5月8日,王永明向劳动仲裁部门主张2005年6月5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相关劳动权利,已超出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因此原审判决对王永明主张的该期间的劳动权利未予支持,亦无不当。(三)关于丰启陆应当承担的清偿义务。原审已结合出勤及工资情况,裁判丰启陆支付王永明加班工资6880元,经济补偿金11550元,合计18430元。王永明主张的出勤奖、年终奖等问题,属企业内部自主管理范畴,且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因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关于王永明在再审审查阶段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再审审查范围,本院不予理涉。综上,王永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永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灌南代理审判员  韩文彦代理审判员  司继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章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