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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执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潘银红与歙县徽府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银红,歙县徽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220号申请人潘银红,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歙县徽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朱月华,董事长。申请人潘银红与被执行人歙县徽府置业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一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8月11日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一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艳(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