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民一初字第3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陈庆彬与田杨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3680号原告陈庆彬,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韩雯(原告之母),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冯建欣,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杨氏,农民。委托代理人杜伟华,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庆彬与被告田杨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未补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孟令玲代理审判员  李长猛代理审判员  刘永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正勇速 录 员  郭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