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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刑执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陆江涛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江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513号罪犯陆江涛,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8日作出(2005)宜刑初字第0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陆江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交付执行。2008年1月21日、2012年5月30日经本院裁定,先后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和减去其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陆江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真改造,先后获得记功3次、表扬3次,共计6次奖励。原判罚金10000元已交纳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考核鉴定审批表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陆江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江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年代理审判员  胡玉巧代理审判员  唐红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桂梦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