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民立终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康根节、马尔琴与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康根节,马尔琴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民立终字第000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负责人:方芸,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根节,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尔琴,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上诉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康根节、马尔琴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郊民二初字第001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因人身损害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国元农业保险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国元农业保险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上诉称:1、上诉人提出将本案移送至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是合法合情合理的。2、本案所涉及到的人身保险合同,是铜陵市政府于2013年6月1日实施的民生工程,上诉人作为承办单位,是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来健全和完善民生保险政策的,这是本案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与一般的人身保险合同有着本质上的不同。3、本案的投保人是铜陵市民政局代表铜陵市政府和上诉人签订合同的,被保险人是铜陵市辖区范围内的不特定居民,被保险人的不确定性,直接决定了被保险人住所地的不确定。4、本案两原告是民生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不是被保险人,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到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损害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铜陵市民政局作为投保人与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签订了《民生保险服务协议》,虽然该合同中被保险人具有不确定性,但具体到本案中,被保险人是特定的,而被保险人康梦晓已经溺水身亡,故康根节、马尔琴作为受益人诉求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一案,不适用以被保险人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其次,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人的寿命与身体不属于物的范畴,不能作为标的物,不适用以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故本案应当由被上诉人住所地即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的(2015)郊民二初字第00191号民事裁定;二、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策审 判 员 迟友林代理审判员 管佳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宁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