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世忠与被告郑希萍、张宝强、张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世忠,郑希萍,张宝强,张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执保字第122号原告张世忠,男,1968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郑希萍,女,196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张宝强,男,1964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张琪,女,1988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忠与被告郑希萍、张宝强、张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郑希萍、张宝强、张琪银行存款24万元并以原告张世忠名下银行存款4万元及房产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郑希萍、张宝强、张琪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张世忠名下房屋一套(证号为房权证武字第XXX**号);三、冻结原告张世忠银行存款4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佃富审 判 员 张汉军人民陪审员 徐宝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