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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文峰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峰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芦法刑初字第206号公诉机关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峰,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被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3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刑诉[2014]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刘跃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春艳、人民陪审员夏秋林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文峰与吴文、张波等人在株洲市芦淞区佳和宾馆3068房吸食毒品时被民警查获,民警从被告人文峰随身携带的黑色手包内查获白色晶体物质86.83克,在其裤子右后口袋内查获一包红色、绿色圆状片剂(共计65粒)6.35克。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测,红色、绿色圆状片剂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白色晶体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案发后,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净重93.18克依法扣押并收缴。另查明,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文峰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上述事实,被告人文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的手包以及袋装毒品照片、毒品疑似物当面称量记录、毒品收缴专用收据,证人吴文、张波、周伟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文峰的供述和辩解、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峰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数量达93.1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文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文峰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非法持有毒品罪,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文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公安机关收缴的毒品,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文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24年10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对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文峰携带手包内搜缴并扣押的毒品白色晶状物质八十六点八三克、圆状片剂六点三五克,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跃羲审 判 员  唐春艳人民陪审员  夏秋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甘 蜜附判决书引用的法条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