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崔某与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395号原告崔某,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隆某,女,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樊耀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林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