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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崔某与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395号原告崔某,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隆某,女,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樊耀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林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