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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执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文中申请执行汪兆兆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中,汪兆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195-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中,男,生于1953年5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观堂镇蔡口行政村大卢庄,村民。被执行人汪兆兆,男,生于1988年1月20日,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园区杨树行自然村18号,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鹿民交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汪兆兆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兆兆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帆审判员 岳 超审判员 李玉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