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3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成都山博光华投资有限公司与宾勇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3125号原告成都山博光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号1栋206单元1层4号。法定代表人宾勇刚,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莉,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罗恩才,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宾勇刚,男,汉族,1976年8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李文,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罗逸,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山博光华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宾勇刚借款合同纷案中,原告成都山博光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山博光华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山博光华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宾勇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32元,由原告成都山博光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成都山博光华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梁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