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民一初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赵洪章与徐炳轩、陈执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章,徐炳轩,陈执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1754号原告赵洪章,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徐炳轩,男,195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陈执国,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章与被告徐炳轩、陈执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洪章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洪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洪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洪章负担。审判长 刘利振审判员 王 振审判员 高恩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万超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