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2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大连异型钢管厂与大连开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市沙河口区西林街双联综合商场、王海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异型钢管厂,大连开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市沙河口区西林街双联综合商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446号原告大连异型钢管厂。法定代表人韩义强,厂长。委托代理人王健勇,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开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西林街双联综合商场。王海棠。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异型钢管厂与被告大连开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西林街双联综合商场(以下简称第二被告)、被告王海棠(以下简称第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异型钢管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525元,由原告负担525元。审判员 孙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