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执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震与王延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震,王延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岫执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李震,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延儒,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李震与被执行人王延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鞍岫民哈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延儒主动偿还申请执行人10000元,剩余欠款暂时无法给付。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鞍岫执字第0012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 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志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