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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樊城执字第01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德国与刘永安、范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国,刘永安,范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执字第01079-2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国,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执行人刘永安,男,195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执行人范秀梅,女,195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永安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樊民三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德国与刘永安、范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永安、范秀梅已部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德国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范秀梅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新嘉苑1幢12单元4层左户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范秀梅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某某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杨大波审判员  罗少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