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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光升与被告陈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刘光升,男,生于1955年,汉族,大专文化,教师,住巴中市通江县。被告:陈相,男,生于1971年,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为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升与被告陈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光升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80元,���原告刘光升负担。审 判 长  杨 青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人民陪审员  韩保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