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执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大庆市中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谌国东、陈加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中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谌国东,陈加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596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中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南湖景苑居住小区7号楼商服3号。法定代表人孙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谌国东,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加宝,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大庆市中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谌国东、陈加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高新商初字第24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中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谌国东、陈加宝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中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高新商初字第248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