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终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许珍兰与张日铨、饶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日铨,许珍兰,饶雪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17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日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珍兰。原审被告:饶雪萍。上诉人张日铨因与被上诉人许珍兰、原审被告饶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顺县人民法院(2015)温泰三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张日铨在收到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日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俊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项道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