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二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佳栋与王斌、王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佳栋,王斌,王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505号原告张佳栋,男,1987年1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孙雪铮,吉林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斌,男,1976年3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王君,女,1976年3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佳栋诉被告王斌、王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佳栋撤回对被告王君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谢 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XX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