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望执字第0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望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某甲、王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190-1号申请执行人望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望都县庆都街1号。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某甲,农民,住望都县。被执行人王某乙,农民,住望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望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望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望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4)第03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旭审 判 员  李月恒人民陪审员  郭建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梦会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