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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某与被告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某,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初字第260号原告马某某某。被告米某某。原告马某某某与被告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某、被告米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某诉称,我和被告经媒人介绍结婚,后于2001年11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并生育两个孩子,在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生活作风不好,在外打工期间与其他女人关系不正常,并对我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伤害了感情,现两人感情彻底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等。被告米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婚后关系较好,我并未打骂原告,也在外与她人没有不正当关系,2014年5月份,我与原告去新疆打工,期间,原告与一起打工的一个宁夏人关系不正常,我原谅了原告;2014年11月5日,从新疆回到家中后,原告不辞而别,一直未找到,后于2015年元月向法院起诉后原告才出现,现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安家。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某某、被告米某某于1999年底由双方父母包办结婚,后于2001年11月2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关系一般,生育两个孩子,女孩米某甲,现年10岁,男孩米某乙,现年7岁。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长期在外务工,经常因双方在务工时的人际交往而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好。2014年初,原、被告去新疆务工,期间又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同年11月份,原、被告从新疆返回家中后,原告马某某某离家出走,导致纠纷发生,被告米某某于2015年元月份向广河县人民法院起诉与原告马某某某离婚,后又撤回起诉,但双方未能和好。2015年4月7日,原告马某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受理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某、被告米某某婚后虽然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因双方在生活中不能相互信任,而是互相怀疑彼此对婚姻的忠诚,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马某某某起诉的主要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米某某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为了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某某与被告米某某离婚;二、女孩米某甲、男孩米某乙由被告米某某抚养,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选择;三、夫妻共同财产宅院一处留归被告米某某使用。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跃武审判员  裴生才审判员  陈克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海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