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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永江与王敬玉、侯守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江,王敬玉,侯守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808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江,男,汉族,1967年6月2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王敬玉,男,汉族,1964年12月2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侯守江,男,汉族,1981年4月1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5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敬玉、侯守江银行存款41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葛先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