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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裴岩与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岩,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呼行初字第9号原告裴岩,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律师,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法定代表人常铁森,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岩诉被告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出具委托人与会见人系亲属关系证明的行为违法一案过程中,现原告裴岩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邵慧峰审判员  王 蕾审判员  朱晓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睿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