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千执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赵聪贩卖毒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千执字第00172号移送部门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赵聪,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汤岗子镇林家村*组***号,身份证号码2103811983********。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赵聪罚金一案,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鞍千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赵聪应缴纳罚金10000元。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房产、车辆、土地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存款及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鞍千执字第172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周建军审判员 常旭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