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许琴诉陈高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琴,陈高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698号原告:许琴,女,1977年8月5日生,汉族。被告:陈高峰,男,1965年8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琴与被告陈高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许琴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陈高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许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许琴撤回对陈高峰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阎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