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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许琴诉陈高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琴,陈高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698号原告:许琴,女,1977年8月5日生,汉族。被告:陈高峰,男,1965年8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琴与被告陈高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许琴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陈高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许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许琴撤回对陈高峰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阎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