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贺八法执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罗某与钟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贺八法执字第907号申请执行人:罗某,被执行人:钟某,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14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向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钟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钟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14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14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月岸审 判 员 吴敏禄代理审判员 梁运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惠潭 关注公众号“”